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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引导社会及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方案

          日期:2020-11-02 作者: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撬动社会及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及中央和省关于金融助力乡村振兴,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引导社会及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方案。

              一、支持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利用社会及金融资本建设高标准农田。

          “先建后补”方式是指申报项目主体利用社会及金融资本,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先行建设高标准农田,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对所建工程给予适当财政资金补助,一次性支付给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管理方式。采取这种方式建设的高标准农田,统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以下简称“先建后补”项目)。

          “先建后补”项目的建设内容需符合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求,建设标准不低于本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求,建设标准不低于本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项目管理上坚持“统一勘查设计、统一组织评审、统一工程监管、统一竣工验收、统一上图入库”。   

              二、项目申报主体及条件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持续经营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筹资投劳能力,可申报“先建后补”项目。

              项目用地为规模流转耕地或自有耕地。规模流转耕地时间在1年以上,项目申报时剩余流转年限不少于3年。

          “先建后补”项目拟建项目区应在本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范围内,除建设规模外,需符合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要求。拟建项目区耕地要相对集中连片,连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亩。

              三、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先建后补”项目区农田基础、地形条件以及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技术先进性、投资额等因素,参考本地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亩投资标准,提出“先建后补”项目财政资金拟补助金额。“先建后补”项目亩均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500元。鼓励“先建后补”项目单位在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基础上提高投资标准,高出部分由其自筹解决,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予以补助。每个“先建后补”项目财政资金补助具体金额由市级审批后确定,并报省级备案。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研究引导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效途径,与金融监管、银保监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信息、财政补贴信息、重点建设方向及时向国家政策性、商业性等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形成推动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工作合力。

              四、项目及资金管理程序

              “先建后补”项目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选项、自主建设、部门监管、验收报账、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高标准农田项目要求,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和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可研报告中需详细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与规模、建设内容、投资及来源等情况,附件中需包括营业执照、耕地承包流转等相关手续、项目区位置示意图、现状图、工程规划图等材料。项目申报单位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择优选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先建后补”项目申报单位资格、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要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统一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要对项目区精确定位、实地勘查、摸清底数,防止将项目申报之前的工程设备等计入“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设计应注意充分尊重和考虑项目申报单位的意愿和其生产需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之前,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定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1)项目立项后,必须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项目建设期1年,并自觉接受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2)项目竣工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将不予财政资金补助,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负担已发生的所有建设费用支出。(3)通过银行贷款筹集建设所需资金时,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不计入建设费用。

              “先建后补”项目建设任务暂不计入市县当年的任务清单,市级对县级申报的“先建后补”项目要单行批复,并报省级备案。“先建后补”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其它审批程序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同。

               (三)自主建设

          先建后补”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自主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实施过程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项目申报单位要按财务规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辅助账,如实反映项目建设和投资情况,完整记载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往来,对项目资金专账核算;要单独设置项目资金结算账户,将项目资金全额存入该账户,相关建设事项支出从该账户发生。由第三方专业队伍进行工程施工,以施工合同、正规税务发票及相关支出明细等附件入账,凭证日期可追溯到县级正式行文向市级申报项目之日。

              (四)部门监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先建后补”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督导项目建设,对资金投入、使用和资金辅助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监管过程中要注意收集保留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县级财政部门对“先建后补”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验收报账

          “先建后补”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建设资料,包括工程预决算、项目财务账簿、支出原始凭据、项目总结等,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及时委托有决算资质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审计内容包括项目批复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效果、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其中项目有关建设工程可追溯到县级正式行文申报项目之日。

          “先建后补”项目审计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市级验收要对照批复的初步设计逐项核验,特别要对审计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且各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确认为验收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给予项目申报单位30天的整改期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完成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结论要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对验收合格的“先建后补”项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投资完成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与项目计划批复总投资额的比率),核定财政资金实际补助金额,在验收报告中提出明确的财政资金补助意见。项目投资完成率未达到100%的,各级财政资金按照项目投资完成率同比例(计划批复的财政补助资金金额与项目总投资完成率的乘积)报账支付;项目投资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计划批复确定的金额报账支付。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先建后补”项目完成的建设任务、财政资金补助实际金额和建设内容列入项目所在县(市、区)下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清单、补助预算资金分配计划及实施计划中。下年度上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资金下达到县级后,要尽快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先建后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先建后补”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报账申请,并按市级验收报告中核定财政资金实际补助金额提供相应的经审计核定的税务发票原始凭证等报账资料。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先建后补”目财政补助资金。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支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先建后补”目在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之后,按照《河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六)信息公开

          “先建后补”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要设立项目公示牌,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布,内容包括立项年度、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财政资金补助金额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对“先建后补”项目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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